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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螢橋國中的老師,因搜查學生書包挨告求償一百萬的新聞畫面

 

接二連三的的掉錢

今天某個科任班的導師A,臉色凝重來找我,說要談談。

事情是這樣的:前天,A事先通知全班家長,會留學生期末大掃除到四點半放學。四點要開始打掃,導師一進教室,女學生B立刻過來了:「 導師我錢包不見了! 」

A腦中突然浮現,九月開學後陸續有學生來反映:「 老師我放在錢包/抽屜/書包裡的零錢好像少了一點耶(過三秒)但應該是我自己不知道放去哪啦,呵呵(傻笑離開)」

A想說好啊好大的膽子,越偷越大了!當場叫全班就座,連同在場的實習老師,以及掉錢包的B,把全班分三部分兵分三路搜查全班書包。

未有斬獲。

A心亂如麻,請學生去學務處找生教組長或主任,當時只有副生教在辦公室,來教室精神訓話幾句(再有下次絕不輕饒等等)就走了。

四點半到了,A不得不讓全班放學,人潮散去後,在教室後走廊的垃圾桶旁,赫然發現B的錢包。裡面大鈔還在,銅板已不翼而飛......

倒屍聽到此,內心警鈴大響:「 然後呢?隔天有再請學務處幫忙處理嗎 ?」

A苦著臉說:「 事情還沒完呢!那個B也很過分,分給她搜查的部分,她故意漏搜一個人緣不好的男生C,然後現在全班開始有謠言,說小偷就是C 。我真的很苦惱,難以置信班上同學裡有慣竊,不知道該怎麼面對......可以請您上課時幫我多注意學生有沒有什麼不尋常的地方嗎?」

倒屍:「 我會幫你注意的。但我會建議你第一,快去告知學務主任你有偕同實習老師和學生來搜全班的東西,如果有家長質疑,這部分你可能站不住腳。第二,把相關法律條文印出來,嚴肅提醒全班,沒有任何證據下就指控C是小偷,是毀謗要負法律上的責任的。況且這很容易形成集體霸凌,C有什麼三長兩短,你們都脫不了責任。第三,主動打電話給B和C的家長,分別告知目前狀況,以及你的處理,免得學生回去轉告家長不完整的版本,事情會更糟糕。第四,之前陸續掉零錢和這次掉錢包,是不是同一人/同一群人所為還未知,甚至是不是班內同學做的也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先不要太快下定論。第五,盡快找C私下聊聊並告知輔導老師,給他一些支持,遭受同學集體言語霸凌是很可怕的事啊。總之,拿B錢包的兇手能不能找到還未知,但目前你得先穩住全班,告知家長進度,然後跟學務處配合處理,以免事態更惡化。」

A一臉疲倦憔悴,道了謝離開去看午休了。而我也有些替她擔心。

 

法律條文怎麼說

老師到底有沒有權利搜學生書包呢?

根據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的網站,在輔導管教辦法第三十點有規定:「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除了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書包可能或可得發現有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等特殊危機的情況」之不當物品,可以由老師本於教育目的,並依教育相關法規授權予以檢查外,其他情形都有可能侵害到學生的基本人權,並觸犯刑責。

而且,既然檢查學生物品,必須有相當明顯的證據,顯見這應該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可為之,並只限於可得特定的學生,教師或學校在沒有明顯的證據,動輒檢查全班或全校學生,是不被容許的。

另外,除了很明顯的,例如槍械彈藥、毒品、猥褻圖片或色情書刊,以及菸酒等物品外,哪些是屬於「會影響學生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的物品,在目前法律實務上恐怕會有許多爭議,這是老師要特別留意的。

教育部相關規定更詳細版本由此進

 

國內首宗老師搜書包被告案

在2007年,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雷作富也是國內首例因搜書包而挨告的老師,他受訪時表示「都是為學生好」,對於被告感到無奈與遺憾,其餘不便多回應。

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相關新聞報導由此進

 

如果今天我是A

如果今天我是A,我的做法是:

(1)事前:從學生一入學開始,就要不斷找各種機會公開宣導保管自己財物是自己的責任,沒有特殊原因切勿帶太多貴重物品來校。教室門窗雖然有鎖但等於沒有(外堂課回來沒帶鑰匙爬過窗戶的心有戚戚焉),並且利用連絡簿/家長會等機會常常提醒家長,注意學生錢財的流向和使用。

反過來說,自己也要懂得避嫌,不要常常外堂課時總是落單留在教室最慢去上課,別讓他人對自己有這種印象。

說得更坦白一點,如果東西真的不幸掉了,學校沒有處處是監視器,所以沒有拍到,或是有人證,歷來能成功找回失物(尤其是金錢)的機率真的不高。

(2)事中:不幸真的東西掉了,請記得老師不是警察,不能任意搜全班也沒受過審問犯人的專業訓練,學校是教育單位。另外,導師不必孤軍奮戰,我們是一個團體,請務必找學務處協同處理,以及事後請輔導老師視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

(3)事後:東西有找到,犯人在班上,要注意全班同學的相處。找機會常常提醒學生們:錯誤的是他的行為,不是他這個人。東西沒找到,也希望全班記取教訓,更注意財物安全,並且沒有證據之下,切勿任意揣測誰是犯人。(就算有證據,我們都不是全能的神,沒有資格審判另一個人,是吧?)

 

最重要的事

倒屍認為,最重要的是:學生們從這個事件中,學到了什麼?他們下次遇到類似的事情,能夠處理得更好嗎?

金錢的數字不大,或許只是一杯手搖飲料的錢。更重要的是,身為老師/大人的我們,在事件中傳達什麼訊息給學生?

我們有保持冷靜理性去了解事情經過嗎?

我們有堅持維護每個學生(包含小偷)的人權嗎?(在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搜索)

我們事後有持續追蹤,瞭解事態發展,確認每個學生的狀況,不讓惡意無知的言語霸凌蔓延嗎?

老師也是人,無法做到一百分的完美。但是,我們最終能無愧地直視每個學生的眼睛,確認自己已盡到最大的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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